2025 年 4 月 3 日,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,以同意 5 票、 反对 0 票、 弃权 0 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修改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〉的议案》,本议案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。
第一条 为加强华通誉球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和投入资金的人以及潜在投资者(以下统称“投资者”)之间的信息沟通,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、稳定、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,提升公司的诚信度、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,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公司法》”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证券法》”)、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》(以下简称“《治理规则》”)等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法律法规,并结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公开披露与交流,加强和投入资金的人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,增进投资的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,提升公司治理水平,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。
(三)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,包括生产经营状况、财务情况、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、经营业绩、股利分配、管理模式及变化等; (四)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,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、资产重组、收购兼并、对外合作、对外担保、重大合同、关联交易、重大诉讼或仲裁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;
第三十条 机构投资的人、分析师、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、座谈沟通时,公司应当合理、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,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。公司应当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,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。
公司可在按照信息公开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,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、说明会,走访机构投资的人,发放征求意见函,设立热线电话、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,广泛征询意见。
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,按相关国家法律、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执行;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、法规、部门规章、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不一致,按后者的规定执行,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。